2010年5月18日,北京市二中院以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、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,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,并处罚金6亿元,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。
事情已经过去两年,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(下称“最高法”)把黄光裕案列为内幕交易犯罪的典型案例,黄光裕又“火”了一把。
5月22日,最高法发布《关于办理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下称《内幕交易解释》),同时还发布了两起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典型案例。黄光裕案因“社会危害大”被排在头名。最高法公布,黄光裕先后两次进行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犯罪,成交额共计14.15亿元,账面收益3.09亿余元。其详细操盘路径也被曝光。
黄光裕是中国现代商业史上一个传奇的名字,他曾于2004年、2005年、2008年三次问鼎“胡润百富榜”,身家超400亿元。尽管如今已身陷囹圄,人们对他还是津津乐道,把他排在“十大铁窗富豪”的首位。
2008年11月23日,黄光裕被北京警方拘查。据媒体当时的报道,黄光裕名下秘密往来的可疑资金约有700亿元,涉嫌操纵股价、洗钱、行贿、空壳上市、偷税、漏税等七种犯罪行为,案情异常复杂,牵扯面甚广。
具体到内幕交易,黄光裕实际操纵的有两次。
时间回溯到2007年,那一年,黄光裕以450亿元身家排名“胡润百富榜”第四位。他旗下的国美电器事业如日中天,与此同时,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(控股)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中关村”,000931.SZ)也开始步入黄光裕时代。
2007年6月27日,中关村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(为中关村的控股股东,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鹏泰投资20%股权,下称“鹏泰投资”)签署了《资产置换协议》,以鹏泰投资持有的中关村建设股权置换中关村持有的启迪公司股权。次日,中关村发布公告称,“中关村建设将成为上市公司(指中关村)重要的收入来源”。
黄光裕,作为中关村董事,以及鹏泰投资实际控制人,参与了此次重大资产置换事项的运作和决策。根据《内幕交易解释》的规定,他显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。
但在该资产置换信息公告前,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借用龙燕等人的身份证,开立个人股票账户并由其直接控制。2007年4月27日—6月27日,黄光裕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,成交额共计9310万余元,账面收益348万余元。
一个值得注意的情况是,2007年5月30日,A股市场经历了“5·30”大跌行情,至今仍给许多投资者留下深刻的记忆。由于当日凌晨印花税由1‰上调为3‰,引发A股市场大跌283点,900多只个股跌停,创下了2007年中国股市暴跌之最,其后数日不少股票仍连续跌停。
从中关村股价走势看,自5月29日开始,中关村从12.85元一路下跌,至7月17日到达一个低点6.77元。黄光裕却不顾行情,逆势买入,其行为今天看来显得十分可疑。
这次,《内幕交易解释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,要综合“时间吻合程度”、“交易背离程度”、“利益相关程度”等方面来认定内幕交易。
黄光裕买入中关村的时间点,与《资产置换协议》的发布相吻合,而逆势买入的行为,更是与当时的证券市场基本面明显背离。
两个月后,黄光裕又进行了第二次内幕交易。
2007年七八月间,中关村拟收购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。同样的,在该信息公告前,黄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相关个人股票账户,并安排妻子杜鹃协助管理以上股票账户。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,黄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.04亿余股,成交额共计13.22亿余元,账面收益3.06亿余元。
其间,中关村行情经历了近10年来的最大涨幅。2007年8月13日,中关村收于9.93元,之后一路上涨至9月3日最高点17.79元,涨幅高达79%。
后因黄光裕案发,中关村的此次重组未能完成。
5月22日,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,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存在社会危害大、专业性强、查处难度大等特征。其中,黄光裕案就是社会危害大的典型。
通过两次内幕交易,黄光裕购入中关村股票共计成交额14.15亿元,账面收益3.09亿余元。
而《内幕交易解释》规定,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、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等情况,即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黄光裕涉案金额,远在《内幕交易解释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数百倍以上。
此外,黄光裕案社会影响面大,涉及投资者众多。2010年此案立案之时,就有媒体报道称,黄光裕等人操纵中关村股票进行内幕交易,保守估计涉及13万股民。
长期从事证券金融法律服务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对《中国经济周刊》表示,之所以这次黄光裕会被最高法“点名”,原因主要有两点:“其一,黄光裕身份典型,是前首富;其二,金额比较大,是我在业内了解到的内幕交易最大金额。”
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也告诉《中国经济周刊》,黄光裕内幕交易涉案金额的确是目前“中国之最”。
不过,在黄光裕被“点名”后,有网友诘问:“难道只有黄光裕该被‘点名’吗?”在普通民众看来,从事内幕交易的往往是公司高管、政府高官等“权贵”,现在黄光裕被曝光了,还有多少人没被曝光呢?
张远忠赞同这种质疑。“用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话说,内幕交易跟小偷盗窃没什么区别。富人干吗还要来偷小散户的钱呢?不光从法律,从社会道德的角度看,富人做偷鸡摸狗的事情,身上就没有流淌着道德的血液。”张远忠说,“现在有了《内幕交易解释》,今后还要严格执法,对所有人一视同仁。”
孙军工透露,内幕交易犯罪案件逐年增多,但查处难度却很大,实践中查办的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。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,2008年初至2011年底,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,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。
宋一欣告诉记者,《内幕交易解释》是就内幕交易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,是对过去司法实践与行政执法实践的总结,有效地补充了证券法的不足。他还建议,在今后的实践中,可以引入国外证券市场的“举报奖励”等制度,“让内幕人窝里斗,经济问题经济解决。”
《内幕交易解释》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、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、内幕信息敏感期、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。而对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的刑事案件“情节严重”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量刑是最大亮点。
“情节严重”指: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;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;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;三次以上;具有其他严重情节。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界定是: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;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;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;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。